邱莉莉,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外国问题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当前,推动和鼓励贫困家庭再就业已成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缓解社会救助体系的现实困难、鼓励贫困者“自救”的重要因素。目前,北京市共有大约23万人因贫困而享受政府救助,研究发现,其中50%的人具有劳动能力。2007年,北京市通过消除“零就业家庭”活动,使10562户“零就业家庭”走上了工作岗位,但仍有约8万多户贫困家庭存在就业问题。
鼓励贫困家庭脱贫、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是需要一些激励政策和措施作为依托的。实际上,贫困家庭能否走出保障有两个决定性因素:第一,保障给予了多少挤压力:第二,就业给予了多少吸引力。在当前的救助体系中,涉及到就业挤压力的有家庭财产调查、救助期限等因素;涉及到就业吸引力的,除了经济刺激因素,还有包括立法因素在内的许多社会政策等调控手段。
那么,目前我们的就业挤压力和吸引力对贫困家庭的影响和作用有多大?它能否在真正意义上促进贫困群体的再就业?国际上都有哪些成功经验呢?
“家庭财产调查”依托“个人征信系统”实施
“家庭财产调查”是公共监督的一种手段,它能有效制约和筛除拥有一定数量财产和收入的人享受政府救助。依赖这一特殊职能,贫困家庭可以实现制度所规定的“应保尽保”原则,同时,它也是实现“应出尽出”原则的标尺。
自低保制度实行以来,“家庭财产调查”一直是令社会保障工作者颇为头疼的一个问题。尽管人们想通过它查清被保人的救助资格,但由于缺乏刚性措施,使保障机构难于对事实上的“财产”予以甄别和定位,使调查流于形式,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了“低保”,应出而不出。
虽然实施“家庭财产调查”并不复杂,但它需要依赖一个成熟而完备的金融体系作为中介来完成。实践也证明,除此之外的其他调查方法均存在着漏洞和缺陷。
在国外,“家庭财产调查”主要依赖于银行系统来实现。由于家庭财产有多种形式,涵盖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内容,许多国家都把 “个人账户存款”视为家庭财产调查的重要参考部分,规定一个数额,超过这个数额,就不能享受社会救助。比如,以福利国家著称的芬兰规定,凡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必须接受“家庭财产调查”,如果申请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就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机构通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可以清楚地掌握其存款、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性收入,避免了因收入多样化给调查带来的取证困难。如果申请人隐瞒收入,其“个人信誉”将有不良记录,同时还要接受保障机构的处罚。
国外的这种“家庭财产调查”之所以可行,关键在于它利用了金融机构,使调查得以客观、规范运行,避免了调查出现漏洞。因此,要使“家庭财产调查”行之有效,必须依赖金融机构作为技术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障资格审查的创新和突破,使“应保尽保,应出尽出”原则真正实现。现在,北京已统筹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并已同国内8个城市实现了联网。但目前这一系统仅限于房贷的调查,还没有应用于社会保障范围。呼吁尽快将“个人征信系统”应用于社会保障的资格审查,保证“家庭财产调查”在实践中切实可行,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握住保障的“进口”,减少救助中的“水分”,实现保障资金公平、公正、合理、有效地使用。
救助有期限没有终身制
当前,在我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没有规定救助期限,这与大多数已经建立低保制度的国家正好相反。那些国家普遍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即对因年老、残疾而退出劳动的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群体实施不同的救助制度。
按照我们的救助制度,低保申请人的申请若被批准,便可以长时间地领取救助金,并享受相关待遇。调查证明,在近两年的“低保新增户”中,农村劳动力正在向城市快速转移,并形成新的低保群体。他们当中有相当多的人拥有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再就业不仅是提升他们个人价值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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