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不断加深,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以应对金融危机,主要针对破产、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涉农、涉知识产权、执行、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单就执行问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预计将出台9个规范性文件。① 笔者发现这些文件存在一个共同现象,即要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典型的如: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2009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中指出:“将有利于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作为评价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意见》)中指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官,要大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更要正确处理好保护金融债权与挽救危困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外,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都对司法提出了“社会效果”的要求。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何为司法裁判追求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为何要提出“社会效果”的要求?这些疑问背后所隐藏的理论焦点是:如何处理公共政策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公共政策如何进入司法裁判过程这一命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二、司法实践之考察
(一)为何要求“社会效果”:以30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例
1.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经常使用“社会效果”这一概念,并与“法律效果”并用,但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概念的含义。为了进一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一系列司法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司法裁判所提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我们首先需要弄清“社会效果”的含义。下面笔者试图通过梳理1980年至2009年这3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从其上下文含义中探寻“社会效果”的真正含义。统计发现,在这30份工作报告中,“社会效果”一词共出现了25次,分布在15份报告当中。现将这一概念在原文中的表述及其上下文含义梳理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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