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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同居女性权利缺失的法律制度分析
文章来源:毕业论文世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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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走出同居女性权利缺失的法律制度分析〗的最新评论:

    何丽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S1-00104-08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加速,思想观念转变,婚姻安全感降低,婚姻不再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两性关系的处理更加多元化,非婚同居①因其具有较大的自由和选择权,成为当事人选择家庭生活的一种方式,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法律愿意涉足与否,都无法挽回现实的发生。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已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同居女性权利缺失问题不容忽视。法律的变革源自事实的变化,应提供足够的法律资源加以调控非婚同居,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彻底解决同居女性权利缺失的法律困境。
        一、正视同居女性权利缺失现状
        1.扶养请求无着落
        作为社会化的人是无法脱离人与人之间的扶养而独立存在的,非亲属之间的扶养是基于道义或情谊或合同约定,而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扶助则是法律所必须予以规范的行为。扶养关系的发生具有鲜明的身份性,亲属身份是扶养的前提,也是发生扶养的法律事实,亲属身份之外的人不产生法律赋予的扶养权利和义务。[1](P13)扶养是家庭的根本职能和功能,是家庭关系的实质内容。家庭的本质是一种事实上的利益结合体,家庭法的价值在于确认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对配偶所给予的权利。[2](P237)夫妻间的扶养是基于夫妻的婚姻效力而产生的。扶养责任的承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3](P7)非婚同居不产生婚姻的效力,同居者不发生配偶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法律不赋予同居者彼此之间扶养义务。但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维系,当一方没有足够的维持生活的能力,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日常生活时,必然发生另一方支付生活费用问题。尤其同居女性经济资源较为有限,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日常生活困难时,若无法请求同居另一方予以必要的物质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籍,在当今社会保障体系薄弱情况下,生活被迫陷入窘迫境地,威胁着同居女性的生存问题。
        2.暴力伤害无救济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其他法律责任。但家庭暴力界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婚同居者虽存在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发生着类似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但因非隶属家庭成员而导致暴力问题无法在婚姻家庭法体系下得以处理。在非婚同居中,暴力的比例更高,当事人关系的非规范性和非稳定性成为相互冲突的根源,女性生理上的先天弱势,以及男尊女卑等传统落后意识,在以男性为中心的两性关系下,同居女性是常见的暴力对象。但由于婚姻家庭法没有提供同居女性暴力救济措施,只能依据一般侵权行为法。而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诸如家庭暴力一样,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多样性等特点,主要适用于陌生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法所严格要求的举证责任,在亲密关系的同居者之间适用显然存在各种障碍。因无法举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居女性暴力伤害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3.家事劳动不平等
        非婚同居是一种新类型的家庭,同居生活依然保持家庭基本形态和内核,实现着家庭的基本功能。传统的夫妻角色在家务的分配和履行上不同,女性从事家务的时间更多。婚姻的配偶所面临的问题在同居中同样存在,同居并未消除性别上的不平等,和在婚姻中所发现的相似的性别分工在同居中也同样存在。[4](P338)特别是老年人非婚同居,即无配偶男女老人通过同居彼此提供生活资源来相互保障养老而形成的“搭伴养老”。“搭伴养老”为男女老人之间提供彼此的共同生活开支、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中国历史上形成并仍然残存于现代社会的社会性别规范使得男性老人在生命周期最后阶段所积累的经济资源较为丰富,但生活自理能力较弱,而多数女性老人较缺乏充分的养老经济资源保障,则通过照料伴侣生活来获得日常生活的依靠。因此,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分析,“搭伴养老”中男女老人所拥有的资源存在差异,男性老人存在较强的经济资源,其通过“搭伴养老”主要获得日常生活的照料,而女性老人经济收入较差,“搭伴养老”意味着提供照料服务来“交换”或“分享”老年生活所需的经济资源。这样,“搭伴养老”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男性老人的经济养老资源与女性老人的生活照料资源的共享与交换。[5]“搭伴养老”容易理解为是一种交易关系,造成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关系不稳定,同时又因缺乏法律保障和支持,容易产生无法化解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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